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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

一、报销所需资料1、门诊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2、住院报销携带资料: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其它有关证明。3、门诊特殊病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特殊病种合作医疗证历本。4、办理特殊病种携带资料: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合作医疗证历本、病历、有关化验报告单、照片二张。二、报销流程:参保户将报销所需资料备齐后交村(社区)合作医疗联络员由村(社区)合作医疗联络员审核后报镇合作医疗联络员在由镇联络员送区农易办结报中心进行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账指南住院报账程序:医院直接报账:因疾病住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向医院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参与报账。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账:报账材料由个人拿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由镇农医办呈报县农医办报账之后,由镇农医办电话通知前来领取报销费用。所需材料:出院证、正式发票、费用清单、户口本、身份证、农村合作医疗证。外地住院,还需备齐:住院小结、住院首次病程记录、出院记录。区外住院,还需备齐: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外伤住院,还需备齐:外伤证明、入院记录。(外伤证明——由所在村社开具详细证明,并盖村委公章)生育住院:本地住院正常分娩,需:出生证明、准生证。外地住院正常分娩,需:出生证明、准生证、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剖腹生产(本地、外地),需材料:出生证明、准生证、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特殊门诊的办理:对一年内从未住院的糖尿病、高血压(Ⅱ期及以上)、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精神病、白血病、肝硬化、尿毒症(门诊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风心病和脑血管意外康复期等特殊疾病患者,将全年累积门诊费用按比例在年底给予补偿(注:需到县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在医院填写申请表,再到县农合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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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患者须凭本人医疗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经确认身份后,在区内乡镇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刷卡报销。

在市外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应在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带医药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无效)、住院医药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门诊病历、患者身份证、医疗卡、户口簿、经办人身份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4、15号新农合窗口报销医药费用。

农村合作医疗能报销多少

农村合作医疗不报销的范围为:

1、非区内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除外)、未按规定就医、自购药品所产生的费用;

2、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等;

3、因自杀、自残、服毒、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等。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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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如何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首先是以家庭为单位加入新农合,合作医疗本的人口必须和户口本一致;再就是新农合只是针对大病救助,对于工伤、酗酒、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计划生育、自杀自残等不予报免。

一、结报范围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计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6、输血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手术所发生的输血费用(限额500元)纳入报销范围,其他输血费用不予报销。

7、材料费:最高限额2000元。(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二、转诊规定

1、转本市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9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2、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按8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3、在部队医院及营利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4、无转院证明的一律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三、结报比例

核后可报医药费分段按比例(35%—70%)结算补偿金额,每人每年度补偿金额累计最高为2万元。

四、结报程序

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中心。

五、相关事项

1、2005年度的保险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在此期间的住院医药费用可以结报,所有门诊医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2、当年度的医药费用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全部结清,逾期将不再给予报销。

3、无出院记录、费用清单或医嘱单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费用清单或医嘱单中未记载的医药费用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4、所有医药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发票原件,年度内住院1次以上的医药费用须分次按比例结报,不得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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