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调整反倾销的规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简称反倾销协议)(以下通称反倾销规则)。
根据反倾销规则,对倾销可以采取三种反倾销措施:
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采取其他措施都违反反倾销规则。
征收反倾销税必须满足下述三个条件:
1、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2、该倾销对生产同类产品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3、倾销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都不能征收反倾销税。
扩展资料:
一、反倾销税的概念:
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二、反倾销税实施的目的:
抵制恶意倾销,保护国内产业。
三、反倾销税适用的税率:
反倾销税的税率没有特别的规定,一般应根据不同的倾销幅度分别而定,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
四、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税
反倾销的条件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反倾销税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进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Anti-DumpingCode)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一国对原产于他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一般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其英文缩写为LTFV;(2)生产“同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3)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了上述3个条件以外,有的法域(如欧共体)的反倾销法还规定了第4个要件,即附加关税之征收符合该法域之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
根据wto规定征收反倾销税需要哪些条件反倾销税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一国对原产于他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一般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其英文缩写为LTFV;
(2)生产“同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
(3)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除了上述3个条件以外,有的法域(如欧盟)的反倾销法还规定了第4个要件,即附加关税之征收符合该法域之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
征收反倾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征收反倾销税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生产相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九条
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