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说法错误的是什么,下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说法错误的是

刑法问题问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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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说法错误的是什么,下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说法错误的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所以,A正确。

盗窃后为掩盖罪行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b错误。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属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竞合,——属于法条竞合——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

盗窃商业秘密的,属盗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属于法条竞合——以盗窃商业秘密罪处罚。

刑法多选题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BC3.BE4.ABCDE5.ACD6.ABC7.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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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说法错误的是

答案是D.行为人在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后,又实施了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应当以

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

原因: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侵犯商业秘密主观上有过错吗?

  主观方面就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责任上,只要侵权人有过错行为就要承担责任,不区分故意或过失。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侵权人主观上是明知或者应知的,必须出于故意的侵权行为。《刑法》没有排除间接故意。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规定了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明知或应知前述所列行为,使用、获取或者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刑法中对于“过失犯罪”的规定,只有法条明文规定的才进行处罚。因此,应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对行为人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断。

  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罪名的主观罪过形式不但包括故意,也包含过失,但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仅限于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关于商业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秘密是权利人智力劳动的成果,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就在于保护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因此,商业秘密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商业秘密又具有特殊性。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必须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维护其技术秘密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2、商业秘密的特性商业秘密的特性有四个:秘密性、实用性、经济性、保密性。合理的保密措施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如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限制非有关人员进入使用商业秘密的场地,以及配置必要的保密防盗设备等。我国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我国现在还没有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专门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通过《合同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来实施的。1、《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通过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加入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约束合同当事人。2、《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劳动法》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三种情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修改通过的新刑法第七节中明确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参考资料: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华北航天工业学院呼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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