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救助对象:
一、特定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2倍以内)家庭中的患有12种慢性病(重症)和门诊特殊病种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享受民政部门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生活补贴家庭中的残疾人;非低保且享受民政部门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员;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含“两参人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个人。
二、普通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最低工资标准1.2倍以内的人员等八类。
特殊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1.5倍以内,且家庭成员中个人全年住院、门诊自费医疗支出总额累计超过20万元的人员。
救助分为首次发病确诊救助、住院救助和特殊救助三种。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优抚对象有什么优待和政策
1、伤残军人。伤残军人是指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并被部队评定残疾等级1-10级的退役军人,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生活补助,因战因公被评定1-10级、因病被评定1-6级残疾等级的享受定期补助,因病致残7-10级的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
补助标准有那些?
一级因战:每人每年80140元;
一级因公:每人每年77610元;
一级因病:每人每年75060元。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综合全国多地政策要求来看,“带病回乡后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从中就又提出两项条件:一是回乡指的是农村籍;二是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50元。
3、烈士老年子女。烈士老年子女,特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4、参战参试人员。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参试人员,指的是核武器、导弹、卫星(两弹一星)“试”验工作的军队人员。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5、农村籍老义务兵。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5元x军龄。
总结现役军人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民政工作服务对象有哪些?民政工作服务对象有优抚人员、残疾人员、贫困人员、救灾对象、社区建设、选举中的村民。
一、宣传有关帮扶救助的政策法规,提供有关帮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询服务;
二、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及时审核上报,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严格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召开听证会、集体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不得弄虚作假;
三、坚持公开透明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四、认真落实低保对象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暖气费、大病救助等方面的社会救助;
五、经常开展民情调查,及时掌握困难人群的底数,做好扶贫解困工作。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
六、开展对辖区内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户等的帮扶救助服务工作;
七、建立低保、困难、医疗救助家庭、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档案资料和各类帮扶救助工作台账;
八、定期组织辖区党团员、文明家庭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社区有至少占社区总人口2%以上的志愿者队伍,为孤、老、残等弱势群体提供服务;
九、为辖区内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系列配套的养老服务;
十、做好社区残疾人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文化、体育、就业、康复等服务,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十一、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活动;做好老年人维权信访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大力宣扬移风易俗,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十三、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优抚对象可享受那些优抚优抚对象可享受以下优抚: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医疗无力支付军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社会优抚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社会优抚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社会优抚的基本内容
1、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投军人和武警官兵;
革命伤残军人;
复员退伍军人;
革命烈士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菌故军人家属;
现役军人家属等。
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全国有优抚对象4000多万人,其中享有国家抚恤补助的各类优抚对象为450万人。
2、优待制度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军人享受的优待措施主要有:
1)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2)医疗待遇。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菌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医疗无力支付军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3)伤残优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4)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家属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个就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复员军人未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革他们的生活待遇等。
3、抚恤制度
抚恤制度包括现役军人的死亡抚恤和伤残抚恤两种。
死亡抚恤又分为以下几种:
1)一次性抚恤金。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立功和荣誉称号的不同,可增发5%~35%的抚恤金。
2)定期抚恤金。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3)特别抚恤金。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职业或者作战中做出牺牲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上述抚恤金外,可由国防部发给特别抚恤金。
伤残抚恤包括以下内容:
1)伤残等级。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2)伤残抚属待遇。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厂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厂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的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致残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致残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4、退役安置
退役安置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以帮助其重新就业的一项优抚保障制度。安置的对象包括转业的军官、复员志愿兵和退伍义务兵。退役安置主要从资金和服务两方面对退役军人提供保障。资金保障方面包括提供安置费、各级临时性生活津贴和生产性贷款;服务保障包括就业安置、就学安置、落户安置、职业培训、技术培训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机关的用工制度发生了很*的变化,军人退役安置问题上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过去采取的通过指令性计划来安置退役军人的做法已不能再适用了。由于企业有用工自主权,而国家机关也面临着机构调整,同时退役军人本身所具备的技能和综合素质与单位招工的要求有一定距离,这使得退役军人的安置更加困难。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新的措施和办法,要对原有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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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优抚标准是怎样的法律分析:农村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7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补助70%。加居民医疗保险优抚对象住院费用补助人员范围:农村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涉核退役人员。(2017年1月1日起入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参合优抚对象均在医疗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后剩余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农村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7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补助70%。补助办法:参加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住院,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通过“一站式”平台结算;在外地住院等原因未在平台结算的,由个人申请,镇民政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核,财政局审批后落实。由镇民政办公室负责统计上报。上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
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第十五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