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标准鉴定方式如下:
1,人体肢体残缺,如脚指或手指的缺失、胫骨畸形、韧带损伤等可鉴定为重伤
2,人体的容貌毁损,如容貌变形、眼眶骨折、耳廓缺损、口唇损伤、颌骨骨折、面部留疤等;丧失听觉,如一只耳听力减退到91分贝以上、两只耳听力减退到60分贝以上;
重伤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1)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2)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3)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
(4)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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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的鉴定标准是什么依据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就属于重伤:行为人致使受害人肢体残疾或者容貌损毁;致使人的听觉、视觉或者其它机能丧失的;其它对人身有重大伤害的严重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