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工伤赔偿标准表最新,兼职人员工伤赔偿标准表

兼职人员发生工伤有工伤赔偿吗

当然有呀,兼职虽然不是正式的员工,但是与本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没有交社保,没有工伤赔偿,但有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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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的工伤谁承担?

我是一家企业的员工。因业余时间充裕,经企业同意,我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即兼职。三个月前,我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由于遭遇交通事故,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我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时,公司表示,其虽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但因我所在的企业已经为我办理,故让我找社会保险机构索要。而社会保险机构认为,尽管企业为我办理了工伤保险,但我的工伤发生在为公司工作期间,所以我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请问:我究竟应当找谁担责?读者:管香莲管香莲读者:你应当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的伤害发生在前往兼职公司上班途中,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完全符合此项规定。就兼职人员的工伤赔偿应当向谁主张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你的工伤与企业并无瓜葛,仅仅与公司存在关联,决定了你只能要求公司担责。而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已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其根据不但前面已经说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也已明确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正因为公司的行为违法,也就意味着你不能因为企业已经为你办理了工伤保险,而向社会保险机构索要工伤赔偿,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使权利:“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兼职期间发生的工伤,由谁担责?

我是一家企业的员工。因业余时间充裕,经企业同意,我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即兼职。三个月前,我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由于遭遇交通事故,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我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时,公司表示,其虽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但因我所在的企业已经为我办理,故让我找社会保险机构索要。而社会保险机构认为,尽管企业为我办理了工伤保险,但我的工伤发生在为公司工作期间,所以我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请问:我究竟应当找谁担责?读者:管香莲管香莲读者:你应当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的伤害发生在前往兼职公司上班途中,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完全符合此项规定。就兼职人员的工伤赔偿应当向谁主张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你的工伤与企业并无瓜葛,仅仅与公司存在关联,决定了你只能要求公司担责。而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已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其根据不但前面已经说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也已明确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正因为公司的行为违法,也就意味着你不能因为企业已经为你办理了工伤保险,而向社会保险机构索要工伤赔偿,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使权利:“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兼职人员工伤找谁赔付

我是一家企业的员工。因业余时间充裕,经企业同意,我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即兼职。三个月前,我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由于遭遇交通事故,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我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时,公司表示,其虽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但因我所在的企业已经为我办理,故让我找社会保险机构索要。而社会保险机构认为,尽管企业为我办理了工伤保险,但我的工伤发生在为公司工作期间,所以我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请问:我究竟应当找谁担责?读者:管香莲管香莲读者:你应当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的伤害发生在前往兼职公司上班途中,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完全符合此项规定。就兼职人员的工伤赔偿应当向谁主张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你的工伤与企业并无瓜葛,仅仅与公司存在关联,决定了你只能要求公司担责。而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已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其根据不但前面已经说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也已明确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正因为公司的行为违法,也就意味着你不能因为企业已经为你办理了工伤保险,而向社会保险机构索要工伤赔偿,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使权利:“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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