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推翻证据证明力

民事诉讼法庭一审承认的证据但实际不是可以推翻吗?

可以。

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推翻证据证明力

二审中,提出足以推翻一审中认定的证据,法院会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条件:需要是新证据: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去的证据。

再审中提出新证据,推翻原审认定的案件。

条件:1、原审庭审结束前以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4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证据。

经过质证认可的证据在庭审结束前是否可以反悔?

可以反悔,但是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如果证据确凿,就是仲裁结束也可以反悔。

人证在法律上起作用吗?可以推翻物证吗?

人证,当然是一种很重要的证据。但是。案件侦破中的各种证据是要互相印证的,形成一种证据链。人证是否能够推翻物证,这要看具体情况,要经过逻辑的分析确认。一般情况下,物证的证明力要大于人证。

人证在诉讼中的作用:

举个例子:AB两人为某一借贷关系发生争议,其焦点是:A说在某一饭店里把1万元钱交给B了,B却否认。此时A举证说C、D当时也在场,此时C、D的证言,对认定案件事实就很关键了。当然这其中的情形也会有很多变化,但证人证言能起作用是肯定的。

扩展资料:

裁判证据的属性

不同诉讼阶段,证据的内涵不同。在起诉阶段,只要与案件事实有表面联系的材料都可能被认为是证据。而随着诉讼的深入,原来被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可能会被逐步剔除,原来并不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又在不断加入。因此,诉讼证据只有根据裁判的需要认识它、理解它,才具有法律意义。

裁判证据是指最终能够被法官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一般而言,法官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件,也就是裁判证据的属性。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证据在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官没有理由怀疑其为虚假,便可认定其真实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证据

可以推翻庭审时认可的证据么?

可以推翻庭审时认可的证据,当事人可以上诉到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庭审结束判决之前,发现鉴定机构无鉴定资质,可以推翻以前的鉴定结果吗?

可以的。

只要你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是应予准许的,你可以抓住这个机会,证明鉴定结果不成立,开推翻之前的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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